更新时间:2023-02-26 11:42:50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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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网约车到达目的地靠边停靠后,后排乘客开门下车,不料打开的车门将骑自行车路过的杨先生撞倒在地。交警认定司机及乘客共同承担这起“开门杀”的全部责任,司乘二人却不满责任认定,始终不愿赔偿。多次协商未果,得不到赔偿的杨先生无奈找上了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调解员出面帮助解决。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立即赴普陀区交警支队事故审理大队调取、查看了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就本案关键证据进行了核实,查明肇事车辆属于非营运性质。
杨先生告诉调解员,事发前,自己骑自行车途径事发路段时,恰遇一辆小客车在前方停在了非机动车道上,挡住了其行进道路,于是向左借用机动车道欲绕过小客车时,被突然开启的车门碰撞,导致其3根肋骨骨折和轻微蛛网膜出血。杨先生向司机汪先生、乘客周女士提出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衣物损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随后,调解员约了杨先生、汪先生、周女士、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代理人到调解室进行现场调解。在调解现场,汪先生、周女士首先对普陀区交警支队事故审理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表示不满,认为事故发生地为机动车道,是杨先生违法在先,将非机动车骑到机动车道上才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理应承担事故责任。
调解员指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也就是说,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事故责任复核视作无异议。结合本案,根据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杨先生为正常借道通行,其行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反观汪先生、周女士的行为,分别违反了禁止停车标线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和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汪先生、周女士因其过错行为,造成杨先生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汪先生、周女士听了调解员的普法教育,态度不再强硬,但还是觉得赔偿金额太高,表示需要协商解决。
解决了责任承担问题这道坎后,调解员趁热打铁,迅速将调解重点转移到交换证据和证据质证重要环节。汪先生、周女士和保险公司代理人对杨先生提供的票据等证据均无异议,但对其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表示不可接受。对此,调解员告诉杨先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司法实践,只有构成伤残等级以上的人身损害才能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杨先生在调解员反复耐心的劝说下,表示愿意依照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杨先生不再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汪先生、周女士向杨先生表示道歉,一次性赔偿杨先生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衣物损费等各类经济损失。
【案例点评】
随着汽车进入寻常百姓家庭,停车开门下车是大多数人生活中经常有的行为,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严重后果。本案系机动车停车开门时疏于观察从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司机汪先生违法停车的行为不仅阻碍了非机动车道上的正常通行,也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而作为主动开门的乘客周女士,虽然司机违法停车在前,但作为乘客,也有义务在开车门时注意前后观察,下车前确保周围行人车辆的安全。因此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停车、下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仔细观察,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也避免自己陷入困境。
原标题:《【靠“普”解纷】骑车无端遭遇“开门杀”,谁来担责?》